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来源:龙广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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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9月25日,某银行与某农林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农林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某体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某木业公司以持有的某农林公司6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张某、李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某农林未如约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处理意见及结果:某银行委托郑云鹏律师,将此纠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律师凭借其高深的法律素养、多年的办案经验及缜密的法律逻辑,最终得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69号判决书,全面的支持了郑律师提出的诉请。森工农林木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69号判决书,遂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信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律师二审出庭应诉,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6)黑民终298号终审判决,某银行获得了胜诉,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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