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仁贵律师

胡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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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犯敲诈勒索罪案

来源:胡仁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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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刑诉字(200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雷XX20074月,伙同罗XX和刘XX(另行起诉)以追索上访费为由,勒索天安铁矿承包人倪天一现金2.7万元。被告人雷XX、罗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气窗刑事责任。并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为其作了如下辩护,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处雷XX缓刑。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32条之规定,望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雷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今天又依法参与了法庭的庭审调查,对本案已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XX犯敲诈勒索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雷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

首先、雷XX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今天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其次、倪天一付款之前并未在此开过矿,之前的开矿人没有办理合法的开采手续,属于非法采矿。其被停产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开采手续,接到群众反映后并经查实,政府才将其查封的。倪天一来采矿也未办理合法的开采手续,也是属于非法开采。而此处的采矿权人是陈先珍。倪天一是自己主动找到刘健等三人,问其上访花了多少钱,其自愿付此款,刘健等人遂讲花了27000,包括误工费。且刘健提出此款要先交给其村委,倪天一不同意后不欢而散,后来不知倪天一又是怎样与其罗XX商量的,就将此款付给了罗XX,罗XX领款后才分给刘健和雷XXXX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雷XX应属于从犯,依法对雷XX应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事实及理由,雷XX在敲诈勒索罪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又是从犯,其未采用恶劣的手段,是倪天一主动给的钱,加上倪天一等人又系非法开采,其为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才主动给钱的。所以,敬请法庭综合考虑雷XX所犯的罪行和手段、情节等因素,对其从轻判处,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胡仁贵

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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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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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2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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