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得生律师

高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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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朋友,请管好你的手脚

来源:高得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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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犯罪  盗窃罪  自首  缓刑

  

【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都是从外地来吴江打工的农民,双方都租住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一户人家。2013年4月20日凌晨,被害人夫妻因为老家有事决定回老家,东西收拾好后便将行李搬走。被告人张某上班时正巧碰到他们往外搬东西,被害人李某夫妻的行李看起来比较重,被告人便上去帮忙。

    被告人张某中午下班后,透过窗户看到被害人的租房里还有一只包放在门开着的衣柜内,地上及床上还有其他已经打好包的行李,便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邻居李某的租房,将李某放于租房衣柜内的包一只拿到到自己的租房。回到租房后,被告人张某发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及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当日下午,邻居李某回到租房发现自己租房内的东西失窃,便马上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走访时,被告人张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律师工作】

    当事人基于省钱的目的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聘请律师。案件在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吴江区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已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被告人张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才在自己儿子的建议下慕名聘请高得生律师作为辩护律师。

    接手案件后,高律师马上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从法官处了解到案情对被告人十分不利,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如果是盗窃那就不会呆在家里等着公安机关去抓捕,也不会将所取得的钱一直放在自己的租房内。承办检察官及承办法官都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明显是在狡辩,故案件将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从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后,律师马上将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张某,将案件的利害要点分析给被告人,让其充分权衡利弊。鉴于被告人进入被害人李某房门的手段为插琐开门、被害人的房间将准备带走的东西打包及将现金放在衣柜里的包内等情况,根本不可能否认其主观上的盗窃故意及客观上的盗窃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能说明其并非有预谋地犯罪,法律知识比较淡薄。被告人也认识案件的严重性,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做通了被告人张某的工作之后,高律师马上挖掘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通过仔细研究案卷,辩护人在法庭上向合议庭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具有偶发性,属于初次犯罪,并非有预谋地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数额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二、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三、涉案赃款、赃物全部追回且发还给被害人,有效避免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四、被告人张某作为一个普通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培养了两个大学生,家庭负担很重。综合全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既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教育被告人的目的,同时也不致于使被告人的子女中断学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终法院也听取了高得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缓刑,使其可以继续工作以供养家庭,被告人也从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提醒】

俗话说“利字当头一把刀”,人们很容易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被告人张某原本是一个勤劳本分的农民,靠自己的双手培养了两个大学生,却因为一时未能管住自己的手脚而走上犯罪道路,自己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一定谨记并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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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得生
  • 执业律所: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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