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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公司申请 王某等外派劳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量:0
江苏某仲裁委员会(2009)裁字第128号、130号、134号
一、案情概述:2006年3月底,被申请人王某等三人经考核由申请人派到日本企业研修打工。先后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不以加班加点为由向日方企业提出额外报酬,否则,被申请除返还给申请人转交日方外,还需承担20万日元违约金。后被申请人以加班等为由,经与日方企业协商取得50多万日元后回国。为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回国后,按约定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了相关财产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退还相当于50万日元的人民币,并承担相当于20万日元的人民币违约金。
二、存在的疑难点:
1、双方二次合同中确实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向日方索要超出约定的报酬”约定,咋办?
2、双方协议中有申请人方当地仲裁委管辖的约定,而且已有二十多年合作关系,非同一般,咋办?
3、每个被申请人均有配偶和朋友作为担保,而一起被申请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咋办?
三、最终结果:裁决仅支持了本人本金返还六分之一,其余的大部分和全部违约金以及担保人则全部被驳回。
四、主要代理意见:
1、对作为打工者本人外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提出异议,认为与人身劳动有关而非经济合同关系,担保人方不应承担(实践中有争议),迫使申请人对其另外担保人全部撤回;
2、多个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因未经法宝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3、协议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及冲突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根据我国和日本法律以及国际通行规定,被申请人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且有权主张加班加点报酬;
5、被申请人与日方企业协商一致的报酬,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6、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人无权以自己名义提出日方企业给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