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05年,被告与江阴市华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原告陈述江阴市华明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阴市华明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现在原告的公司名称。合同中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标准厂房轻工2#房底层。
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出租方应提供完好并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使用要求的厂房,同时约定原告应提供房屋证件号;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拖延时间维修,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第四款约定出租方违约致使承租方受损失,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截止到目前,出租人仍没有提供房屋证件号。
2008年9月23日被告的重要客户Marks&Spencers公司要求被告提供该厂房的消防许可证,被告自2008年9月23日起向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其提供,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
鉴于原告拒绝提供消防许可证,被告担心原告声称的标准厂房是没有取得消防许可的,为了被告员工的安全,同时自2008年9月份开始,被告因增资和客户要求而需要环评,因环评而需要提供有关污水处理的相关材料,被告据上多次向原告要求,原告则拒绝提供。
在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被逼无奈,不得不重新寻找厂房搬迁。被告因搬迁需对机器设备进行拆卸、运输和重新安装,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不能进行营业,另外,被告搬迁异地需对产品进行重新认证、审核。以上损失总额人民币450,000元 。
在被告承租期间,被告自行出资多次对该厂房必要设施进行修缮(具体设施见清单),修缮费用总价人民币2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尤其是标准厂房应当具备消防、配电、暖通、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本要求。原告不但存在上述实质违约行为的情形,还无理要求被告支付费用,被告提请法院维护被告合法权利。
此 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附反诉状副本 2 份
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2009年2 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