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家属樊顺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接受辩护任务后,辩护人到贵院刑庭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贵阳市花溪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向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盗窃罪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有参与实施盗窃水牛这一事实。
上诉人***一直在黔西跑非法营运,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虽然在***与其它人共同盗窃耕牛出现在现场,但由于上诉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雇佣关系,加之主犯***没有抓获,如果法院轻易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鉴于此,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法院应该认定上诉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立即释放。
二、上诉人***抵抗被抓获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拒抗逮捕。
抗拒逮捕,是一种认罪态度、是不是积极伏法的一种表现,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对最终审判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抵抗逮捕的证据予以认定,这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是与事实相违背的。
三、辩护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对于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在证据上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人证言对于认定上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并还存在虚假的可情形,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第3页:“证人陈忠吕证言,证实一个姓李的(***)和一个开着车牌号为贵AX3229的开吉利金刚的人(***),来租其货车拖牛到安顺,运费800元,后其叫其表哥张飞和其一起去。开吉利金刚的人一开始叫到阳关去拖,后又打电话叫到甘荫塘等,其到了甘荫塘打电话给姓李的,姓李的就叫其开着货车跟着贵AX3229的后面,一个多小时后,轿车停在路边,让其和其表哥在路边等,他们四人去拉牛……。” “证人张飞证言,
上诉人认为两名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首先,上诉人并不认识两名证人,未与两名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有过电话联系或其他语言上的交流,更不要说上诉人去租他的车; 其次,上诉人是受雇于***,***让上诉人开车到哪都由他说了算,作为受雇佣的人,雇主让雇员开车到哪,那是最正常的事,上诉人是受***的指示干活,根本就不能预先知道下一步将要怎么办?证人说是由上诉人指示二人怎么做,这与事实不符合;再则,在出车祸前,上诉人除了去解手之外,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过贵AX3229,怎么可能还和其他人一起下车去拖牛?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犯盗窃罪,是无罪的,恳请上诉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