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成功案例展示
来源:吴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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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新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某县某乡某村六组某号。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某号副某号。
法定代表人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19元减半后收取16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0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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