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李某工作三年双倍工资、经补胜诉案例
陕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3)西民二终字第00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原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村。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区某街某门小区某号楼。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康某,西安市某区某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李某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婚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二、李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三、李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胡某
代理审判员 韩某
二零一三年一月XX日
书记员 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