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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因代发工资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为公司维权最终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作者:杨白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量:0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山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青岛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5171号民事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陈XX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陈XX与青岛XX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承办律师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向法庭提交代发工资及工作安排的相关记录等证据,提出了我方的抗辩观点:1、公司并没有从事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2、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代发工资。

    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XX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该企业向其发放工资,但该微信转账记录不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和周期性的特点,不符合工资构成的形式;陈XX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受该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以及其从事的劳动系该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其主张与该企业与陈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林XX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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