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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借款利率过高?法院判决退回高额利息

作者:杨白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量:0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郝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山东XX律师。

  被告: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2015年8月15日,原告拟向被告借款XXX元,被告指示案外人王X娟向原告转款XXX元后又要求原告向案外人王X霞转回60000元,实际借款9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王X娟、王X霞、翟X名下账户还款。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182628.02元。

  承办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通过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最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截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超付借款利息的实际数额。2015年8月28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且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主张借期内应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借款数额为940000元及按年利率36%计算逾期利息均无异议,原告按上述数额及利率分段计算得出截至2017年1月11日超付借款利息182628.02元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借款利息182628.02元。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1月17日郝X向王X娟转款300000元系原告偿还涉案940000元借款还是郝X偿还其2017年1月17日600000元借款存在争议,因被告已另行提起诉讼,原告亦未对该300000元在本案中进行主张,对该转款300000元,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利息182628.0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利息182628.02元。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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