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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拖欠货款,如何做到有效诉讼追回货款

来源:高龙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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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经典的拖欠货款的“老赖”行为。目前许多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采取规范的交易方式,导致许多无法证明存在买卖关系或者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纠纷出现,本所律师建议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等法律行为,应当按照严格的交易制度保留交易证据的同时,尽快维权,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律师函》、调解、诉讼、仲裁等,以防止不必要损失的出现。

  基本案情:

  周某(原告)与李某(被告)经常通过微*下单的方式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周某发货后,李某通过微*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周某货款。2019年8月2日,李某通过微*向周某下单订购人民币 110497.6 元货物,周某即刻履行供货义务,通过龙*物流公司运送,并于次日运送至李某处交货。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的约定:李某在收货时应支付货款,逾期每日按万分之七算利息。周某多次催促李某支付货款,但李某总是推脱付款,李某仅在2021年1月15日通过微*、银行转账支付60497元,截至起诉之日李某尚欠货款50000.6元及逾期利息未支付。

  诉讼请求:

  1.李某向周某支付剩余货款50000.6元;

  2、李某向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28.04元(以6049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算至2021年1月15日共506天,60497*7/10000*506=21428.04元);

  3、李某向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880.24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共568天,50000.6*7/10000*568=19880.24元)

  提交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

  2、微*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物流单、送货单(证明履行交货义务);

  4、银行转账记录及微*转账付款记录截图(证明尚欠货款金额);

  5、《律师函》(证明多种途径要求支付货款).

  核心问题:

  1、周某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

  原李某之间的交易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李某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周某提供的证据,都证明了原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周某履行了交货义务及李某的欠款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周某主张货款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结果:

  经查明,与周某进行微*聊天及向周某付款的微*号确认为李某。法院认为周某、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拖欠周某货款的事实清楚,法院支持周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的请求。

  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货款50000.6元及利息(其中以 60497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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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龙祥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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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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