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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贸易公司与XXX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冯银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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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原告代表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本金4272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42720元为本金,自 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算之日为925.60元);2.判令被告XXXX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抛光粉、平磨粉等材料,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2720元。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XXX贸易公司与XXXX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但从XXX贸易公司提交的徽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同时,XXXX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XXX贸易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对其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XXX贸易公司向XXXX科技公司出售抛光粉、平磨粉之后,XXXX科技公司在收货后应及时与XXX贸易公司结算费用并支付货款。XXXX科技公司虽于2019年6月7日支付5000元货款、2019年7月2日和2019年7月31日各支付10000元货款,但仍拖欠42720元货款未付,因此,债务应当清偿,XXX贸易公司起诉要求XXXX科技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4272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XXX贸易公司基于此所主张的违约金应属于逾期付款损失,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因此,XXXX科技公司应从2019年7月1日起以4272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XXX贸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XXX贸易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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