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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方昆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量:0

案情概述::2022 年 7 月 2 日 7 时 20 分许,付某驾驶车牌号为皖**** 的小型轿车 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右转弯时,与***路 同向行驶至此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 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市交 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刘某某的伤情经安徽***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 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60 日,营养期为 30 日,预估后续诊 疗费用 9000 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属付黄某某所有,在某保险 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相关赔偿事 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肩锁关节拖尾是都能够认定上十级伤残,对此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对于伤情,律师发现针对出院小结对于肩锁关节脱位有描述,但是没有描述韧带损伤的事实,后与医院沟通出具补充材料最终认定上实际的伤残等级,使伤者多拿10万元的赔偿。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 141193 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范 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 6877.63 元;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8 范围内支付被告付某某 17086 元;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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