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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生意失败,还能以借款为由起诉投资介绍人?

作者: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量:0

双方:

原告方:蔡

被告方:杨、林某

律师代理方向:

、林某(被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杨某系朋友关系,自2023年4月4日起,原告多次向杨某询问是否有赚钱的生意可以投资,杨某表示其听说案外人邱某倒是有一门生意可投资,在了解投资模式后,原告及被告均加入到邱某的投资生意中,因投资存在流水往来,经统计,截至2023年8月16日,原告陆续通过支付宝、银行向杨某转账3527799.74 元,而杨某转账2074913元给原告。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二人资金均被邱某卷走,原告却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要求杨某还款同时,原告起诉杨某的丈夫林某,认为林也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杨某返还借款,我方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双方以及杨某与邱某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杨某与原告之间有关交易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此证明杨某与原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多次向杨某询问是否有赚钱的生意可以投资,在杨某每次回复是何生意和投资款项多少后,原告才转账给杨某,足以证明原告和杨某之间并不达成借款合意,无法证明原告和杨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林某自始至终未曾参与到杨某的个人投资活动中,即使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借款,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林某与本案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告和杨某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请求杨某支付借款1519986.74元及逾期利息,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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