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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劳动仲裁纠纷案总结

来源:钱宏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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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劳动仲裁纠纷案总结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入职个人独资企业上海荣艾XXX经营部工作,工种为线切割,负责机械加工。2024 年 2 月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李XX就无故降薪一事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在没有提前 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口头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期间 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4 月申请人每月平均工资为 4500 元,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2 月申请人每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双方一直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 2024 年 3 月 25 日申请仲裁。 

【当事人诉求】 1.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1 4 月至 2024 2 月存在劳 动关系; 2.裁定被申请人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向申请人支付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3.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29250 元。(计算标准:委托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 4875 元,工作年限 2 年零 10 个月,共计 2×3×4875=29250 元)。 

【案件分析】 1. 由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进 行事实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结合以下几要素来认定: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为单位的利益从事单位的业务;实践中可以结合工资、 社保流水、打卡记录等来认定; 2. 关于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问题, 目前理论上尚有不同意见,由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上海地 区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满一个月未订 立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3. 本案中,由于无未订立面劳动合同,仲裁庭对劳动合同关系存 在的期间认定也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确认了自仲裁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3 年 3 月 26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625 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 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 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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