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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非法解除)

作者:蔡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量:0

案件描述

原告自2018年9月起在被告处工作,先后担任被告旗下A(南边)门店副经理和B(北边)门店副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31日止。2022年2月10日,A(南边)门店突然闭店,被告对该门店全部员工未做任何安排,仅要求员工以门店装修为由申请公休或事假。2022年3月初,被告总经理甲约谈原告,告知原告,可以先去B(北边)门店学习,等待通知与安排。原告根据该口头安排前往B(北边)门店后,该门店负责人乙未给原告具体工作或学习内容,甚至对原告有所排挤。原告向乙反映情况后,乙认为原告不属于B事业部人员,让原告有事向A事业部反映。原告遂向隔壁A(北边)门店偶尔帮忙。2022年4月,被告安全部负责人丙来南通与原告面谈,称B(北边)门店3月22—30日共九天监控录像内未见到原告。原告告知丙其一直都在两家(北边)门店范围,并陈明起在B(北边)门店并无任何工作安排的原委。丙表示会进一步核实,并建议原告向上级反映当前困难,其会尽力配合。2022年4月中旬,被告并未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以原告旷工情况属实,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申诉无门。所以,A想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A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判分析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金。之后,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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