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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作者:蔡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量:0

案件描述

2019年9月18日,经B公司公开宣传与推广,并基于对B公司运营模式的信赖与认可,A与B公司签订《城市运营权益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擅自改变运营模式,要求A放弃线上业务,转为组织线下招生,小程序平台仅作配合使用,从而增加A的人力成本,且目前的平台推广陷于停滞。2022年12月,A经检索发现,B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均以确认无效告终。

所以,A想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城市运营权益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城市运营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A要求解除《城市运营权益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城市运营费用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研判分析出B公司存在停止线上平台运营及系统数据维护更新等情况,是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A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之后,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五种:1、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一方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3、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而经过另一方的催告之后再合理的时间内还是没有履行的。4、因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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