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律师

刘光华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证券投资,建筑工程

150-1325-539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刘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1
人浏览

(2021) 粤01民终24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杜x 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彬,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 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马xx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杜x与马xx非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本案案由有误。杜x马xx一开始就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购房,本案马xx购房前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马xx在杜x之外有自己交往的女友,马xx购房行为是为了追求异性,示好自愿赠与行为的“钓鱼”。而杜x购房是因为房价当时处于上涨阶段、市场炒作因素以及当时自己新近工作方便,杜x一直以来以工作和赚钱为主,年龄尚小故未考虑过结婚的问题,故其二人购房目的完全不同。案涉房屋两室一厅,杜x、马xx不存在同睡同吃,各有各的卧室,双方因工作和路途原因房屋经常空置,且在此期间从不存在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二、案涉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已约定购房后权属各自份额,购房出资已转换为房产实物,不存在返还购房款问题亦无需析产,可以各自拍卖各自的份额。未经通知及同意直接变更银行按揭人和抵押人,损害人第三人权益,程序违法。1.案涉房屋权属己由双方约定并经登记确权,由马xx占有10%的产权,杜x占有90%的产权,产权明晰,马xx完全可以主张拍卖自己的份额,无权强制要求杜x购买其份额,且案涉房屋的房价自购买之日起至今处于持续下跌状态。2.有证据证明马xx所支出的按揭还贷资金部分来源于杜x,在双方还贷有财产混同时,只单单认定马xx的银行卡记录为还贷,而忽略杜x还贷情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马xx曾因医疗纠纷长期诉讼接受律师咨询,还房贷时向杜x索取钱款以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现房价跌落马xx倒打一耙借口杜x过错、主动搬出并安排其父母搬空屋内动产,发起诉讼称之前纯由自己支付房贷、恶意主张大部分出资购房款返还有明显预谋侵占。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考虑,有失公正。3.案涉房屋以拍卖为合适,杜x的工作地点自2021年6月份已调离,现工作在番禺且以杜x的工作收入无法完成后期月供,一审不考虑杜x工作的流动性和收入状况,以此来判决房屋的归属导致该房屋后期可能存在诉讼纠纷增加诉累,案结事不了,失之偏颇。4.本案涉及第三人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银行对按揭人有严格审核手续,一审法院剥夺第三人知情权,未经通知未经同意直接变更银行按揭人和抵押人,损害人第三人权益,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考虑房产下跌折价问题却不考虑车辆使用折旧情况,房产和车辆同为财产,明显逻辑相悖。车辆由杜x出资购买,双方没有共同购车合意,登记在杜x一人名下,是杜x的个人财产,马xx自愿赠与行为无权要求分割或返还款项,且车辆长期被马xx使用已经折旧,马xx使用车辆却要分得车辆的购车款不考虑折旧因素显失公平。四、案涉房屋由双方共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比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生活支出,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生活支出中亦相互有混同,不存在返还问题。一审法院仅认定马xx转账记录而忽略杜x支付情况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赠与对方的物品既有财产属性亦有部分情感因素,故亦同双方当前实际持有的互相赠与的财产应继续各自持有,杜x亦是自愿承担且其有义务支付,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补偿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望判如所请。

马xx辩称:不同意杜x的上诉请求。一、马xx向杜x赠与涉案财产,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杜x过错导致结婚目的落空,杜x应当返还涉案财产。首先,杜x与马xx自2014年开始恋爱,2016年两人大学毕业后便共同居住在位于同和x街xx号的出租屋,期间马xx未曾向杜x赠送大额财产,直至2018年为了结婚才应杜x及其父母的要求赠送涉案财产,当时双方同居已有两年,杜x称马xx购房行为是为了追求异性,示好自愿赠与行为的“钓鱼”、“双方不存在同住同吃,各有各的卧室”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马xx每月的基本工资为6000余元,赠送的涉案财产已远远超出其自身的收入水平,为了满足杜x及其父母的要求,马xx甚至还要向亲人筹借大额款项,其赠与行为明显超出日常的礼节性馈赠的范畴,且赠送的物品主要为钻戒、车辆、房产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下具有结婚目的时才会赠送的物品,一审法院将马xx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最后,马xx在赠送涉案房产后,多次催促杜x与其办理结婚登记,但杜x一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且对马xx的态度越来越差,多次侮辱、谩骂马xx。2020年7月,马xx发现杜x已另行与案外人王xx发展男女关系一年有余,但仍给予杜x机会,杜x亦保证今后与案外人断绝一切来往。2020年9月,马xx发现杜x仍与案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方成本案。虽然杜x称马xx有出轨行为,但其仅提供经过剪切的视频证据证明,该视频中双方谈话的语气比较轻松,且将马xx说的“我

开玩笑的。”剪去,在此后发生的9月15目的录音(马xx一审提交的证据6)中,马xx在指责杜x出轨时,杜x也未提及马xx出轨的事,反而向马xx认错,故杜x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马xx结婚目的落空完全是因为杜x一人的过错。本案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一年有余,杜x至今仍心安理得地与案外人使用着案涉房屋,截止至今每月的房贷却由马xx支付,除此之外,马xx仍要支付每月房租、偿还向亲友借来的用于结婚的资金,生活困难,如判决杜x无须返还涉案财产,则对马xx显失公平。综上,马xx以结婚为目的向杜x赠与财产,因杜x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目的落空,杜x应当将马xx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杜x的财产予以返还。二、从权属变更及使用的便利出发,一审法院将案涉房屋判归杜x所有并无不当,且判决由杜x支付房贷并未影响到案外人的权利义务。2017年,杜x父母提出条件,如果马xx要结婚就必须要赠与杜x一套广州的房产,马xx只好向亲友筹借资金购买案涉房屋,但因贷款政策及银行审批的原因,涉案房产无法按杜x父母的要求只写杜x一个人的名字,故马xx象征性登记10%份额,剩余90%登记在杜x名下,马xx自2020年9月迁出案涉房屋后,案涉房屋便由杜x一直在使用,从物权变动的成本及便利性来看,案涉房屋归属杜x更为合适。在杜x取得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对于马xx基于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购房款,杜x应当返还。本案双方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载明,该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均为本案双方,即杜x亦负有偿还每月贷款及担保的义务,合同未禁止由其中一名借款人全额支付每个月的贷款,一审法院判决杜x自行支付案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既未变更前述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约定,亦未影响案外人将来实现担保权,对案外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无须征得案外人同意。此外,本案双方与案外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 16:00前将当期贷款本息存入马xx邮政银行尾号4224的银行卡中供贷款人划扣,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自2021年6月起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杜x自行支付,但自2021年6月至今的房贷本息仍是马xx支付,即在本案维持原判的情况下,马xx还需要另案起诉迫讨杜x这段期间的房贷本息,为了方便本案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结合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将该部分判项变更为:杜x应当自2021年6月起每月向马xx邮政银行尾号4224的银行卡转账4584元。三、涉案车辆马xx出资的部分,亦属于马xx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杜x应当返还。涉案车辆登记在杜x名下,并由杜x使用至今,车辆折旧的损耗应由杜x承担。四、马xx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同居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保险费的返还,与双方之间日常的礼节性馈赠无关。虽然杜x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转账给马xx,但马xx在一审期间也提交证据证明马xx有返还杜x的转账。此外,杜x在一审提交的生活用款记录,未有直接表明用于马xx,甚至有部分消费是购买狗只用品,不能证明款项是用于马xx。退一步说, 即使杜x确有部分支出用于马xx,马xx也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曾向杜x及杜x父母转账合计39375元,该部分的转账及支出均为双方情侣之间的礼节性馈赠,但马xx考虑到两人交往多年的情分,未在本案中主张,马xx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杜x返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的保险费等费用,与前述的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无须处理双方之间礼节性馈赠的问题,马xx当时基于结婚的目的才暂时免予杜x分担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现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解除,则杜x应当返还该部分支出的一半。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杜x亦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杜x的上诉请求。

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xx、杜x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镇xxxx号xx房归杜x所有,杜x返还马xx购房出资款377971元(首付款170000元、中介费 10000元、按揭费17915 元、购房税费24200元、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支付的按揭贷款168341.4元);2.判令杜x返还马xx购车出资款26500元;3.判令杜x返还与马xx同居期间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保险费等基本生活开支费用的一半款项6722元;4.判令杜x自行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5.本案的诉讼费由杜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xx与杜x于2013年在学校相识,2014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20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且马xx搬离案涉房屋。

2018年1月24日,马xx、杜x与案外人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马xx与杜x共同购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镇xx街xx号xx房的房屋,房屋总价为 121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37万元,按揭贷款支付84万元。马xx与杜x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支付的评估及按揭费15400元(2017年12月14日广州市xx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中介服务费10000元、个人所得税12100元、契税12100元。上述款项中,杜x支付的款项为首付款37万元中的20万元,其余款项均由马xx支付。2018年2月12日,马xx与杜x购买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镇xx街 xx号 xx房的房屋由房管部门进行了权属登记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广州市从化区xx镇翠荔x街xx号 xx 房属于按份共有,共有情况为马xx占10%, 杜x占90%。2018年2月27日, 马xx和杜x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马xx与杜x因购买广州市从化区xx镇翠荔x街xx号xx房向其贷款,贷款金额为84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款项由马xx的账户偿还。根据马xx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看出,马xx自2018年5月开始偿还银行贷款至2021年5月,每月偿还的银行贷款款项为4584元。

又查,马xx与杜x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马自达小轿车一辆,车辆现登记在杜x名下,马xx称在购买该车辆时其出资26500元(2018年9月22日支付定金3000元、2018年10月17日建设银行提现 13500元、2018年10月4日微信转账支付杜x10000元),但杜x称马xx出资仅为3000元定金。

又查,马xx与杜x在案涉房屋共同居住期间(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马xx支出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车辆的保险费共计13449.32 元。

再查,因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一审庭审后马xx与杜x一致同意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照总价108万元的基数进行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马xx、杜x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马xx与杜x之间的法律关系

马xx与杜x于2014年开始恋爱,后于2018年1月共同购房,从2018年5月开始共同在案涉房屋居住,从双方相识、相恋及共同生活的过程及双方相恋和购房的时间来看,双方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从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马xx与杜x在房屋购买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及权属登记过程中所登记的份额比例来看,存在出资比例与登记权属份额不符的情况,杜x称之所以出现出资情况与实际登记份额情况不符的情况完全是因为马xx自愿的赠与行为,马xx自愿将本人出资的部分份额无偿赠与杜x,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断出,马xx应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现马xx与杜x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终结,无法达成结婚这一条件,则杜x应将马xx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杜x的财产予以返还。

二、马xx与杜x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1.房屋的归属及剩余房贷的偿还问题

从案涉房屋权属份额登记的情况可以看出杜x占案涉房屋的份额为90%,马xx只占10%,案涉房屋从2020年9月开始由杜x居住使用,综合考虑双方的工作地点、房屋的使用便利及房屋的权属登记变更的便利角度出发,案涉房屋归属杜x较为适合。因此,一审法院对马xx主张的案涉房屋归杜x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案涉房屋在确定归属杜x后,则因购买该房屋,尚欠的按揭贷款理应由杜x自行偿还。因马xx与杜x已经解除恋爱关系,且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应按照 108万的价格予以分配,则对于马xx基于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购房款杜x应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返还。2.马xx主张返还的款项的具体金额。虽案涉房屋购买时房屋价格为121万元,但截至2021年5月份,马xx与杜x为该案涉房屋所支出的总成本为: 总房价121 万元、 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款项的利息83274.79元[已支付的按揭贷款的期限37个月(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4584元/月的按揭金额-840000元总贷款本金÷360月总贷款期限)]、按揭费15400元、中介服务费 10000元、个人所得税12100 元、契税12100元, 其中马xx支付的款项为首付17万元、偿还按揭贷款本息 169608元(4584元/月×37月)、按揭费15400元、 中介服务费10000元、个人所得税12100元、契税12100元,共计389208元。马xx支付的款项在案涉房屋已支出的总成本中的比例为389208元÷{总房价121万元+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款项的利息83274.79元[已支付的按揭贷款的期限37个月(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4584元/月的按揭金额-840000元总贷款本金÷360月总贷款期限) ]+按揭费 15400元+中介服务费 10000 元+个人所得税 12100 元+契税12100元}=28.98%。 因双方一致认为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明显下降,且马xx与杜x一致同意案涉房屋现有价值108万元,则马xx支付的款项现在所占房价比例的金额为108 万元×28.98%=312984元。因此,杜x在取得案涉房屋的情况下需返还马xx的款项为312984 元。

三、马xx主张的购车款的返还问题

马xx主张的购车款共计26500元,分为三部分,即定金3000元、建行取现13500元、微信支付10000元。 首先对于定金3000元部分,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次对于马xx主张的于建设银行取现的13500元,因马xx提交的证据只能证该款项的银行交易记录并无法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支付的对象,则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微信支付的10000元,根据杜x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9月22日,而该笔微信支付费款项在车辆订购之后,且杜x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马xx支付的该笔款项的性质为何款项,则一审法院对马xx主张的该笔10000元的款项,认定为购车款。 因此,杜x需返还马xx的购车款金额为 13000元。

四、马xx主张的同居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保险费的一半6722 元的返还问题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从马xx与杜x提交的流水明细可以看出,双方均有为对方支出的款项及为共同生活支付的款项,但马xx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其赠与杜x的戒指等相关具体的日常支出款项,而主张的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的保险费等费用的一半,该部分费用属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必然的支出,且该部分费用也是马xx基于结婚的目的才暂时免于杜x分担的费用,现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解除,则杜x应负担该部分支出的一半即6722元。因此,一审法院对马xx主张的杜x支付马xx6722元生活费用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杜x提交如下证据:1.工作调动邮件及通知,拟证明案涉房屋距杜x工作地点(18及22号线番禺)路途遥远,却距离马xx工作地点(白云机场)近,更有利于马xx居住使用。2.杜x部分支出列表,拟证明应抵扣未抵扣部分金额汇总。

马xx不同意杜x提交的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认为:该证据形成于一审开庭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对于工作距离的考虑是建立在杜x没有工作调动的基础上,不能因为一审后杜x的工作地点及距离发生变动便以此要求二审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杜x的上诉请求,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本案案由,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结合本案当事人诉争内容及诉求来看,马xx与杜x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具有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本案系因马xx与杜x就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引发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符合双方争议的实质,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xx镇xx街 xx号xx房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另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而不动产之共有的意思表示,除有合同约定外,应体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为共有人。本案中,广州市从化区xx镇翠荔x街xx号xx 房属于马xx、杜x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根据广州市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案涉房屋登记在马xx、杜x名下,双方按份共有,其中马xx占 10%份额、杜x占90%份额。可见,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份额已经有明确约定,并非上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的情况,案涉房屋应按照房产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一审按照马xx的出资比例计算案涉房屋的补偿款,实际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改变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也与双方约定不符,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案涉房屋应由马xx占有10%产权份额、杜x占有90%产权份额。至于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鉴于马xx、杜x双方于2020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马xx、杜x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自2020年9月起应就其占有案涉房屋产权份额部分分别承担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即由马xx支付10%、杜x支付90%。

关于马自达小轿车的处理。马xx,杜x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马自达小轿车登记于杜x名下,故该车应归杜x所有。对于杜x要求扣除车辆折旧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二审期间对车辆由谁使用的问题存在争议,杜x未能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要求扣除车辆折旧款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购车款的返还,一审法院根据马xx提交的证据已作出评判,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马xx主张的同居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保险费的返还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马xx、杜x双方自2014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感情并未恶化,仍抱有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且双方均有为对方或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相关款项,现马xx未举证证明其是受杜x委托代为缴纳上述费用,或者杜x曾承诺偿还,该费用是其为维护双方的感情及身份关系的自愿支出,应视为赠与。一审判决返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杜x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 粤01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二、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 粤 01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马xx与杜x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xx镇翠荔x街xx号xx房[权利证号粤 (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02953号]的房屋由马xx占有10%产权份额、杜x占有90%产权份额,自2020年9月起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马xx支付10%、由杜x支付9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8220.74元, 由马xx负担6681.62元, 杜x负担11539.12元。 二审受理费4799元, 由马xx负担50元,杜x负担47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黄咏梅

审 判 员 苗玉红

 


以上内容由刘光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光华律师咨询。
刘光华律师
刘光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150-1325-539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光华
  •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5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咨询电话:150-1325-539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