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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分析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罪轻辩护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量:0

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案例辩护研究

案情介绍:A、B系设有彩票、体育、棋牌等多种项目接受投注牟利的网络赌博网站。公诉机关认为贾某2013年通过别人转让得到A网站的总代理,2019年购买得到B网站的总代理,并通过网络推广A、B两网站。公诉机关认定贾某非法获利970万余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认定贾某担任A、B网站总代理时间不准确。②非法获利金额、发展人数认定有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③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和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不具有合法性。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

法院认为:贾某担任A网站代理的时间为2015年;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贾某非法获利金额共计809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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