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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A与B均为物流行业从业人员,且是同学关系。因为B曾经帮过A,在B所在公司遭遇周转资金困难时,A以自己的名义为B所在公司的卡车办理ETC,并出借款项给B所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在A的要求下,B、C出具有二人签字的借条。后,C拖延还款,催的急了才还很小金额的借款。因A、C之间有业务往来又抵扣了部分欠款。其后C答应还款但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其后A为催要借款,经常去C所在办公地点,C出于无奈出具其签名的借条一份。

      办案经过:确定以最后一份借条为证据,帮助A梳理手头所有的证据,出借款要有转款记录,扣除抵消款金额后要和借条金额一致。所叙述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佐证。

      

      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对于被告因合同关系所欠付的 XXXX 元,双方协商将其转化为借款,应予准许。被告出具借条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 XXX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 XXXX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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