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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还需要支付么?

作者:谭文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阮某驾车与欧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欧某委托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因保险公司不同意欧某的单方委托鉴定,经由调委会摇珠确定其他司法鉴定所对欧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但欧某尚未进行重新鉴定检查就因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欧某死亡后,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至死亡日为止,欧某家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受害人已死亡,不存在实际生活的需求,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信,支持了欧某家属的诉请,判决支持了二十年的残疾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伤残鉴定后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需要支付多少年?


三、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核定标准定型化,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改变。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在其死亡前已经作出鉴定,其死亡结果不影响已经确定的伤残等级。虽然欧某已经死亡,但在死亡前其损失已经存在且未得到赔偿,故残疾赔偿金仍需要按照原标准赔付,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改变。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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