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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胜诉案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挽回当事人600多万元的损失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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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8年11月2日,原告谢某与被告1魏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截止2019年9月21日,双方确认魏某向谢某投资了720万元,由于原告谢某暂时无法偿还720万元的投资款,故谢某与被告1魏某、被告2陈某签订了《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陈某、魏某共同购买谢某名下的船舶,总价款1800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上述720万元的投资款转为购买船舶的首付款,因此陈某和魏某还需要支付谢某108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魏某按约支付了680万元后,无力按期支付购船款。2022年4月28日,魏某出具承诺书,承诺1、自承诺之日起每月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1月26日付清尾款400万元;2、自2020年1月26日起每月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3、如魏某未能在2020年7月1日前将欠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谢某,需要承担所欠本金双倍的违约金,谢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因魏某无力偿还欠款,谢某将魏某、陈某告上法庭。

要求魏某、陈某1、支付本金400万元;2、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3、支付800万元的违约金;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本人郑思琪律师代理本案的被告2陈某,我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1、陈某未在承诺书上签字,无需支付违约金和利息;2、原告未按时交付船舶也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造成了我方资金链断裂,理应赔偿我方损失。并展开交了详细的书面代理词,对原告提出的意见进行逐条反驳。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陈某只需要承担400万元本金的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他诉求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本文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1、在于被告在被拖欠投资款之时未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2、在原告提出以船舶抵扣拖欠投资款时未能及时查清该船舶的具体服役情况,由于前期工作未能及时做好,导致后期因船舶无法过户引发资金链断裂等纠纷。3、在发生资金链断裂时未能妥善处理危机,反而跟被告签了极其不公平的承诺书,最终对诉讼产生了极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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