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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碾压只有事故证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获赔

作者:何明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量:0

案发当日凌晨,A某严重醉酒后顺着公路徒步回几公里外的住处,由于醉酒的原因,有人见着在路上坐卧,早上有人发现尸体遂报警。交警到后,发现四周无监控,而A某有多车碾压的可能,后有一人W投案,说是凌晨驾车经过此处,感觉车辆碾压到过“东西”,回家洗车发现血迹。经勘察,W的车上血迹确实是A某的,车上的人体组织物也是A某的,后经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证明W碾压过A某,但不出具责任书,因为是否是W导致的死亡不清楚,是否还有别人碾压也无法排除。

 后A 某的家属委托何明孟律师起诉W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开庭时,被告答辩: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车辆来往过多,现场已经变动,死者在被W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击、碾压后还有被其他车辆碾压的嫌疑,故此,本案的损害结果是多因造成的,造成郭某某死亡的责任主体还有其他人的可能性,故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责任划分。其次、事发时,A某系酒醉后躺在道路上,其对损害结果具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要求A承担主要责任。

我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之所以采用该原则,主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得来,即相比较行人而言,机动车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发生了事故时,机动车一方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让被告方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70%),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1)云0924民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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