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借款给他人时间长达8年,终获胜诉
来源:颜昌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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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借款给他人时间长达8年,终获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谢先生于2015年出借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龙先生做缴纳商铺房租费,龙先生向谢先生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被告龙先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谢先生的强烈要求下,截止2023年陆续归还了8500元,谢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龙先生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条内未约定利息,驳回了原告谢先生的利息主张,只支持了归还欠款7万。后原告谢先生委托我代理此案上诉至昆明中院,我认为被告龙先生应支付利息。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本案中,被告龙先生于2015年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一年,但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认定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故二审时主张截止2023年7月利息为人民币8500元。二审法院支持了谢先生的全部上诉请求。要求龙先生返还谢先生欠款5元,并支付利息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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