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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的房产,原配主张要回全部购房款

来源:孙佳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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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某与郭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郭某甲。2013年被告杨某某与其丈夫郭某某相识,此后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郭某某与杨某某交往的过程中,2013年7月,郭某某给杨某某全款518000元购买二手商品房一套。该房产登记为杨某某单独所有。郭某某装修后二人在该房同居至2017年分手,2019年原告叶某某在郭某某车辆后备箱中发现一张纸条,才知道郭某某给被告杨某某购买了房屋一套,双方私下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1、请求确认郭某某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如不能返还请求返还房屋折价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

三、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依照注:婚姻法法条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民法典也适用》现已采用民法典,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注:婚姻法法条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民法典也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

判决如下:确认郭某某赠与被告杨某某518000元购房款的行为无效;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某某返还人民币518000元。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2320元,被告杨某承担1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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