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腾律所律师成功帮委托人解决公司项目姓名权签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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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男,汉族,某建筑公司前员工,向法院提交前海某某商务中心项目电气系统图纸①、消防系统图纸②、给排水系统图纸③、通风与空调系统控制图纸④、智能系统图纸⑤, 主张前述图纸电气一栏署名有林某的姓名,被告某建筑公司未经林某同意,将林某的姓名以电子签章的形式签署在该项目电气设计图纸的设计师一栏,侵犯了林某的姓名权。
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告抗辩称:林某提供的前述图纸分为两大块,一个是施工方出具的竣工图,包括林某刚才提出的五(①②③④⑤)张图纸,事实上都并非被告所制,是施工方竣工图。首先,林某的签字是作为电子签,被告在设计的时候作为电子签插入文件,形成图纸。经过被告的绘图员绘制之后,林某进行审核。因为林某是电气组的负责人,其实际的工作内容是 没有实际制作图纸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图纸人员,当图纸制成之后,实际上是会有变化的。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把被告以前做成的设计图纸, 其中已经修改的地方再添加进竣工图。被告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图纸都是林某在职期间的成果。被告把设计图纸给到业主,业主再将图纸交由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再根据实际情况去制定自己的竣工图,盖竣工图的章,就是林某提供的这些图里面的这个红章,其中竣工图就包含被告已经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林某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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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 名称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姓名以电子签章的形式签署在涉案项目设计图纸的电气设计师一栏,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图纸形成流程作了解释,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主张的涉案项目相关设计图纸形成于 2016 年至2017 年期间,系原告在职期间;原告系涉案项目合同附件载明的项目人员,且原告有实际参与涉案项目的工作;原告在职期间系被告公司的电气工程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与被告的解释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原告主张被告盗用其电子签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损失及费用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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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 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 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