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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引流活动获利六万元,最终少刑

作者:余铖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量:0

本案当事人从事网络引流活动获利金额六万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通过引流活动添加好友,但没有证据查明添加好友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未查清的前提下,当事人获利的六万元刚刚超过五倍标准,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少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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