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时效,请求再审被裁定驳回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D公司
法定代表人:W,任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Z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S
委托代理人:闫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D公司、Z因与被申请人S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L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D公司、Z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将本为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审理并违背事实作出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裁判结果,属事实不清,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庭审程序存在重大概疵;现有证据及新证据充分证明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Z于2020年2月向L县法院递交了给陇南中院的申诉状,L县法院将该申诉状邮寄给了陇南中院审监庭而不是立案庭,导致申诉状被邮寄回L县法院,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L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S称,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理由:1、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D公司、Z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D公司、Z称S侵吞汽修厂资金约13万元,向外举债336269.86 元无证据支持,系杜撰之词,应当由D公司、Z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申请再审的期限早已届满,申请再审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D公司、Z在本案重审时无故缺席,随意放弃诉讼权利,随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间提请再审,而是在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以莫须有的理由提请再审,D公司、Z的行为有故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其代理人意见:D公司、Z申请再审的请求权基础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种情形均不存在;Z不具有诉的利益、主体不适格;D公司未在2020年1月2日前申请再审,丧失再审请求权;D公司与S间不存在合伙法律关系;申请人Z与S间合伙法律关系未成立,D公司返还S出资的义务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L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送达S。给D公司、Z的送达回证注明:“2019年6月4日、10日,多次电话先拖后拒接电话,无法送达,故以法院专递送达。2019年6月13日由Z本人签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回执联上Z的签名和《物流详情》亦证明是2019 年6月13日由Z本人签收;D公司、Z提出申诉后,本院2019年9月23日退卷函证明,本院已认定2019年6月13日为给D公司和Z送达(2019)甘12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日期。故(2019)甘1226 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从2019年6月29日生效。D公司、Z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自认向L县人民法院递交给本院的再审申请书的时间是2020年2月,其当时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 2019)甘1226民初7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D公司、Z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振飞
审判员 赵格社
审判员 尹龙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