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获轻判
来源:荆小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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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获轻判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倒卖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周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18套银行卡通过杨某某卖给牛某某,均开通U盾和网银,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每套银行卡获得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佣金。2018年5月26日,牛某某让张某某带韩某某至郑州市将已出售的郑州银行卡,通过挂失补办再取现的方法,在郑州银行卡(卡号623531000100639XXXX)先取现5万元,交给牛某某后,牛某某拿着韩某某手机操作,通过登陆韩某某该银行卡的手机银行将剩余的317510元分七笔转给牛某某女朋友杨某的xx银行卡中,给韩某某分得好处费6000元现金。2019年5月27日,牛某某让韩某某去银行,将已出售的xx银行卡挂失,后候某某通过登陆手机银行,共将xx银行卡(卡号621483379264 XXXX)中的6200元分两笔转至牛某某女朋友杨某的xx银行卡,牛某某给韩某某分得好处费1000元现金。
二、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于量刑建议嫌疑人与家属都比较满意,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进行罪轻辩护。
三:案件取得主要成果:
成功变更罪名,案件在侦查阶段起诉意见书确定的罪名为诈骗罪,如果按照诈骗罪定性,根据被告人的额数额可定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变更罪名后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轻判。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刑事主任:荆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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