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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侯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河南光法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量: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豫1324民初1673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镇平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河南XX律师X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师X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侯XX,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镇平县大奋庄后柳林XX。
被告:张XX,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镇平县大奋庄后柳林XX。
原告李XX与被告侯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2、利息暂计人民币61640元
(利息按照借条约定月息1.5%,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利息暂计6164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万元,并于2018年7月25日按借款总额46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两被告同意自2018年7月25日后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并同意于2019年2月1日前先行偿还20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诿。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XX、张X于2019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XX本金50000元;于2019年6月5日前偿还原告李XX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XX本金210000元及利息61640元。
二、被告侯XX、张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XX可就被告实际全部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计4509元,由被告侯XX、张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XX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