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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刑事案件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量:0

  这是一起普通的拐卖儿童刑事案件,但经过艰苦的争取和努力,本案创造了几个非同的寻常--------

  ▅ 检察机关以指控曾某某(别名)犯拐卖儿童罪,建议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要求从重处罚。但却遭到法院拒绝,法院没有直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 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开庭后半年多时间里,不能作出判决结果。最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外核准。

  ▅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为我国刑法列明的重罪。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上;若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会判处死刑。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明显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但经过法定程序后,她幸运地享受到了“法外减轻处罚”的待遇。最后,曾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了缓刑刑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基本案情是:保康县店垭镇范某某、王某某,自2005年结婚以来不能生育,至今40多岁无儿无女。后来,他通过QQ、微信认识了曾某某,得知曾某某是枣阳市某地一家医院妇产科医生。范某某问曾某某那里有没有父母自愿放弃扶养的孩子,他想领养一个娃儿。曾某某说这种机会可能会有,但是很小。于是,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电话,还添加各自为微信好友。以后,双方便各忙各的,再没有什么联系。

  2019年秋季,曾某某在枣阳市这家医院妇产科上班。贾某某腆着大肚子,在其公公张某某陪同下,来到该医院妇产科例行产检。在这里,他们遇到了曾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要将肚里娃儿“刮了”。曾某某解释说:孩子已经七个多月了。如果实施引产,将会对贾某某的身体伤害极大。建议他们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最好将孩子生下来。张某某恳请曾某某说:你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请她帮忙找一个条件好一些人家送人吧。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实在养活不了这个即将来世的孩子。这个家庭十分特殊,张某某已经六十多岁了,年迈体弱,平时靠收废品为生;其老伴年迈有病,腿脚行为不便,儿媳贾某某是一名遗传精神病患者,儿子张某某是一名智障者,一家人靠吃低保为生。案发前, 贾某某已经生育了两个男孩,其中老二智力还有问题。这个孩子的来临,使这个生活十分拮据且陷入困境的张家,更是雪上加霜、愁上加愁。作为实际监护人的张某某向曾某某表示:他们一家人现在连饭都吃不上了,如果孩子生下来,不仅没有人哄,老伴还要带两个孙子,连生存和活下来都很困难,干脆把孩子送人抚养,也算给这孩子将来找一个好的出路。

  2019年12月9日晚,曾某某突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贾某某在某医院生下一男婴。问曾某某收养人家找好了没有。曾某某问张某某送养孩子有什么条件,需要向对方要多少钱,张某某含糊其词地说:随便给点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吧,但没有交待具体的数额。张某某还说:如果收多了,怕被人说是贩卖娃儿。2019年12月12日,曾某某热肠好心,主动联系了保康的范某某,希望在孩子出院时,他们能将娃儿领走。范某某向曾某某反复询问送养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需要给送养人多少钱。曾某某向范某某解释:送养人没有提到具体的钱数,你们拿个三、五万元(这一事实,与范某某证人证言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范某某到底具体拿多少钱,由其自行掌握。随后,范某某一家人经过商量后,同意领养这个孩子。

  在得到范某某的确信后,曾某某向张某某介绍了收养人一些家庭情况:这家男主人在外边搞工程,女主人在家里闲赋,家里还有父母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又告诉了家族堂妹张某及周围的亲戚们。

  2019年12月14日,是贾某某及孩子出院的日子。张某某用电话分别通知了曾某某和张某。当日,张某和曾某某立即放下手里的工作,先后乘车来到某医院。先到的张某将孩子从产房里抱走,等待收养人到来。

  是日,范某某接到曾某某的电话后,带上5万元现金,又借来表弟陈某某的一辆轿车,由陈某某当司机,于下午18时许开车赶到枣阳市一个小巷内。曾某某闻讯出来与范某某等人见面,在给范某某夫妇的身份证拍照后,又返回到妇幼保健院附近从张某手里接过娃儿,再次回到范某某等人守候处,将娃儿交给了范某某夫妇。当范某某夫妇检查完孩子身体健康且没有问题后,当场同意接收这个该子。在车内,范某某从其妻子王某某手提包拿出5万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向他们交待一些养儿方面知识常识后,便离开他们了。据曾某某交待:她在收到这5万元现金后,全部交了张家主事的张某。在曾某某转身临离开时,张某给了曾某某1万元现金,算作跑腿辛苦费。但张某交待:她只收到曾某某交来4万元现金。双方的供述均为单方口供,无一一对应证据印证。

  范某某夫妇将孩子带回保康店垭后,曾某某继续指导他们如何抚养幼小孩子,还多次提醒他们赶紧到保康、枣阳等地行政部门办理正规合法的收养手续。由于当时疫情持续影响,同时范某某经常在外施工做活。范某某在向本村妇委主任、县民政部门咨询后,得知办理收养手续和程序比较繁琐。于是,范某某便将此事搁置下来,直到店垭派出所在核查当地常住人口信息时才发现这一异常情况。

  曾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6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罪于2023年9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此案被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认定曾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没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审理法院依据《刑法》第249条规定,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因曾某某案发后“态度恶劣”等情况,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023年6月20日,曾某某丈夫委托湖北XXX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经省级司法行政权威机构审核并发证。一般律师,只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就象医院医生上岗需要医师执业证、专家医生还要有专家医师资质证书一样),作为了曾某某的刑事辩护人。

  朱XX律师在经过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辩护后,特别是2023年12月26日一天的庭审。经过控方严正的指控和辩方强有力的辩护后,审理法官和受理法院基本改变了对本案的先前看法。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从重处罚”量刑,对于被告人特别是曾某某是不公平公正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实施“法外减轻处罚”,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7月10日,主审法官就此案专门电话征询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解释道:开庭后半年多时间没有作出判决,是该院按照“法外减轻处罚”法定程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最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拟对正在羁押的曾某某作“法外减轻处罚”的处理。也就是说,对曾某某将判处缓刑同时、可以立即释放出来,为此想问一下曾某某是什么意见和态度。如果曾某某同意这一处理结果,法院会立即下判决,曾某某就可以出来了。曾某某经过反复思考和权衡后,同意了法院的处理意见。第二天上午,该法院便派人来到看守所提讯了曾某某,征询被告人对拟判决的意见,同时让其在认罪认罚笔录上签字(例行)。2024年7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日,曾某某从看守所里被取保释放。判决后,因两名被告人在十天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以当事人及其家属十分满意的结果告以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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