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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我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作者:张顺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9 浏览量:0

    2000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为了确保各自用电正常,双方共同签订了《安装变压器架线通电协议》,该协议载明:“......。如被告故意、有意停原告正常用电,按变压器(购买价12000元)原值每日罚款5%”。并于2000年3月10日由昆明市东川区某某公证处对该协议以予公证。2022年3月30日,被告为了升级改造,断了原告的正常用电。直至2024年3月14日,另架设电线通电。停电天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共计715天,每日违约金12000×5%=600元。接受原告委托后。我方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违约金人民币429000元(以变压器原值12000元为基数,每日罚款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429000元人民币的诉求,一审诉讼费7735元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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