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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家庭矛盾引发的非法拘禁罪经律师辩护获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2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某日晚上,被告人A某给被害人B某(原系夫妻关系)打过电话后,被害人B某没有接,被告人A某便怀疑被害人B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次日下午,被告人A某与被害人B某带领两个孩子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A某喝了酒,酒后回到家中,要求被害人B某说出第三者是谁,为什么不接电话,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A某遂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让被害人作出合理解释,期间被害人报警后,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的嫂子,嫂子劝阻无效,警察赶到现场,被告人A某情绪激动,左手搂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拿刀,仍然让被害人给合理解释,并扬言要杀害被害人,警察将被告人的父母接到案发现场,对被告人A某进行劝阻,在近两个小时劝阻无效后,将被告人A某制服。被害人B某已对被告人A某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B某与被告人A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持有异议。被告人A某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指控罪名成立证据不足,达不到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此案由家庭纠纷引发,行为事出有因,地点又是家中,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A某虽然持刀威胁被害人,但被告人主观上,是让被害人说出不接电话和删除V信聊天记录的原因,才引起过激行为。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虐待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情节轻微,持续时间短,不到两个小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只是威胁,且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现实社会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引起一方短时间失去自由,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本意,请求宣告被告人A某无罪。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被告人A某与被害人B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被害人B某首先是一个自然人,享有身体自由权,然后才是基于婚姻关系,成为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A某采取持刀威胁,勒脖子的方式,拘禁被害人B某不让离开,在警察赶到现场后劝阻无效,仍然持续上述行为,时间近两个小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辩护人辩称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A某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也可视为自愿认罚,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A某取得被害人B某谅解,且案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被告人A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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