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行,一方驾车出现事故致使双方去世,是否需要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 雷某甲、雷某丙、王某
被告 马某甲、马某丙、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8月19日23时20分许,马某驾驶A车,因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撞倒中央护栏后,翻滚于对行车道,马某及其车内乘车人雷某被甩出车外,马某、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不负事故责任。马某是雷某之妻,二人系再婚,婚前各自生育有子女。雷某甲、雷某丙、王某等三人为雷某之近亲属,马某甲、马某丙、李某等三人为马某之近亲属。事故发生后。雷某甲、雷某丙、王某等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雷某甲、雷某丙、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就本案来讲,马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雷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能因为后果严重或者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就认定马某对雷某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结语】
从马某、雷某二人共同外出,接待朋友并一同送朋友的情况看,马某和雷某夫妻关系融洽,恩爱和睦,应当排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关于马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问题,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是基于马某在事故中的单方作用作出的认定,且马某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明知车况不良而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事故认定中以违反操作规范予以认定,不能认定马某存在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过失,故马某在主观上不构成重大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