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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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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袁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

2014年2月15日,在张某某、李某在场下,某书写一借条给冯某。借条内容:“今借到冯某的人民币是陆万肆元(640000元)整,到2015年11月24日如数还清,如果还不清,本人将房屋作抵押。此据,在场人:张某某、李某,借钱人:唐某2014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唐某未偿还。冯某和袁某是夫妻关系,冯某于2015年三月去世。冯某的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这笔债券的继承,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

【判决结果】

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袁某借款人民币640000元。

【律师解析】

冯某去世后,袁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作为原告主体主张该笔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借款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利息。

【本案结语】

在朋友同事之间,相互借钱应该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借之前,一定要明白2个后果,自己是否能承受,一是朋友没得做,二是钱打水漂。很现实的例子,当你的好朋友找你借钱的时候,本来打算是要还你的,但是钱的魅力太大了,而且人也会改变。当他度过难关,准备还钱的时候,会产生一种错觉“把自己的钱拿出来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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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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