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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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赵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苏某
苏某在赵某处借款25万元未偿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据写明年利1分。苏某为辩称没有借过这么多钱,对借据有异议,但苏某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苏某申请笔迹鉴定,因未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回。
【判决结果】
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赵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苏某主张其借款金额没有达到25万,则其应举证证明其实际借款数额,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申请笔记鉴定后又不缴纳鉴定费用,同样要承担对事实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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