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故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 付某
被告 程某、戴某
程某、戴某于200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2日离婚。2015年7月7日,程某向付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10月6日前偿还。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4%。付某要求不知情的戴某在《借条》中签名,程某明确告知戴某不同意签名。程某2016年4月14日、6月9日、7月10日分别向付某支付6万元、3万元、2万元。2016年11月24日,付某与程某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6年12月8日。同日,陈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空白处签名并捺印。2016年11月24日,程某在与付某按月息4%结算后出具金额为9.4万元的《借条》,陈某也在该《借条》签名并捺印。本次借款系程某帮陈某所借,付某对该情况也知晓。2017年8月,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程某、戴某向付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陈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
程某向付某偿还借款299183.56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本案结语】
本案借款系程某帮陈某借,戴某借款时不知晓和拒绝在《借条》中签名。现无证据证明程某在本案中取得收益并用于程某与戴某的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属程某的个人债务,戴某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部分应抵扣本金后据实计算尚欠借款本息金额。本案中,程某已支付11万元的性质未明确约定,程某与付某口头约定月息4%,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已支付的11万应首先按年利率36%作为偿还借款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