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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激活保险不视为委托代理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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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冯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马某向方某推销吉祥卡(E款)意外伤害保险,方某购买了该吉祥卡意外伤害险并交纳保险费100元,人寿保险公司交付了吉祥卡折并为方某进行了激活(次日生效)。2016年8月26日13时20分,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头西尾东临时停车,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三轮摩托车右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方某受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9日死亡。此次事故经A市B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李某因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临时停车负同等责任;方某因持“C1E”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负同等责任。现冯某儿子冯某某请求A市B区人民法院判令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元及医疗费1万元共计11万元。

【判决结果】

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冯某某保险金11万元。

【本案结语】

冯某购买了吉祥卡(E款),并通过人寿保险公司人员进行了激活,冯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冯某将卡号及密码告知人寿保险公司人员,由人寿保险公司人员通过网页办理完成了激活的所有步骤,上述过程中,人寿保险公司人员未向张启明提示网页自动弹出的免责条款内容,免责条款信息仍然停留在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并未到达冯某。综上可以认定,人寿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向冯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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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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