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得不偿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基本案情】
原告 孙某
被告 于某某
2005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4年下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2月分居。孙某曾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6年2月,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称于某某名下在A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56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于某某称该56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现尚剩余42万元左右,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于某某称孙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7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审理期间,应于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孙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1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43000元转至案外人孙某宏名下。
【判决结果】
准予孙某与于某某离婚;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于某某20万元。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于某某所有。
【本案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于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于某某个人所有,孙某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243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孙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