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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赠与特定车辆而交付货币,车辆最终未购买,赠与撤销,交付的货币应当返还!

作者:卞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恋人关系,原告承诺给被告购买特定型号的特斯拉轿车,并为购买车辆而转了部分款项给被告,后因资金紧张车辆最终未购买,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诉讼过程:

一审以货币款项已经转移占有原告即丧失了赠与撤销权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采纳原告关于赠与标的为特定型号车辆而非货币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对方返还我方已支付的款项。

观点分析:

根据前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款项具有特定化货币特征,故不应适用一般货币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的规定,现双方意欲购买的特斯拉轿车并未购买,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上诉人要求撤销此次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一审判决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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