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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未开店,法院判退全部加盟费

来源:古东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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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未开店,法院判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2021)粤73民终6205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18890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理由如下:1.两店一年和特许经营备案并非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涉案合同有效;2.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的十个月后提出解除,早已超出单方解除的合理期限。

对此,本院分别论述如下: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条件和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等情形,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影响合同履行,因此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上诉人关于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并不矛盾。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被上诉人在涉案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开店经营的事实,被上诉人自涉案合同签订至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六个月内并未实际利用上诉人的经营资源,其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也未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实际利用自己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且解除涉案合同无损于上诉人的经营利益,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合同款以及具体返还金额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特许经营合同中,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被许可人的法定权利。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即便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被上诉人也应承担较多责任,一审认定返还数额过高的问题。根据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支付合同价款后未实际开店经营及使用上诉人经营资源,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尚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上诉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合同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具体返还金额,在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实际遭受损失及涉案合同未约定逾期资金占用条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返还合同款2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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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古东玲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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