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行委托方的职权,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当事人对受委托方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方为被告。本文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在明律师将为大家浅析一起案件,阐释在遭遇镇政府“排危”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镇政府以排危名义违法拆除当事人的房屋】


卢女士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当地县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关于印发xx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x政办法<2017>56号),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征收xx镇新场xx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x政通告<2018>41号),卢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对补偿安置存在争议,卢女士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于2018年12月14日下达了《告知书》,告知其2018年12月13日对其房屋进行了排危处理。

卢女士认为县政府和镇政府的“以拆危代拆迁”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向律师咨询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接受卢女士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和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县政府参与了本案所诉的强拆行为,原告属于刻意提高审级,因而裁定驳回卢女士的起诉。

然而笪代理律师通过细致周密地查阅调取案卷材料后,发现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县政府曾向其出具过授权委托书。

在掌握了关键的证据材料以后,笪凤瑶律师积极为当事人准备上诉的相关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裁定认定县政府的授权行为属于行政委托,因而撤销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卢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初步的维护。




律师分析


谁委托谁当被告

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了县政府对镇政府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写明了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排危。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能够对城市危险房屋进行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

镇政府依法不具有排危的法定职权,本案是由县政府适用错误的法律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排危,本质上是由县政府主导并指令镇政府具体实施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上诉人。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并且本案中县政府委托了镇政府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排危,即使镇政府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也应当由县政府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县政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代行委托方的职权,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当事人对受委托方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方为被告。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的阶段性胜利想提醒大家,在拆迁中的“解危”行为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将会在极大可能性上提速整个拆迁的进程。而旨在破解“解危”迷局的诉讼又有赖于许多具体细节难点的一一突破,这都需要来自专业律师的及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