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京律师 > 王灿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赵某科职务侵占罪案

作者: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0 浏览量:0

被告人郝某,男,19792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90225xxxx,汉族,本科文化,原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区大客户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灵山某路xxxx幢三单元xxx,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某某路121xx幢二单元xxx。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33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4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科,男,197910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791017xxxx,汉族,本科文化,原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战区大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xxx。被告人赵某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3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0日被逮捕,同年12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律师浙江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712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71220xxxx,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xxxx。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3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4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律师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汇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刑诉[202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12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检察官助理刘、姜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杜律师王律师,被告人赵某科及其辩护人周律师王律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邵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5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20233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职务侵占罪

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2012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联某(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

201510月至2017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才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络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某息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

202334日,被告人赵某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xxx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

202334日,被告人赵某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xxx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获得某某公司的谅解;2.被告人在经营两家IT公司,缴纳税款 40余万元,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2.本案的职务侵占是在某某公司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完成,有真实的交易存在,与传统的多报支出少报收入的职务侵占有所区别;3.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超额向被害单位退赔;4.被告人没有前科,其父亲生活不能自理,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供述真实稳定,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2.陈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陈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有父母、孩子需要照顾,有公司需要经营,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5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

1.20158月至20179月,被告人郝某先后通过其岳母陈某的银行账户收受赵某科钱款4次,共计95万元.

2.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通过下属员工袁某林某某公司代理商南京苏某汇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艳索要好处费15万元,后袁某林在本市鼓楼区香某某拉酒店将该钱款转交给郝某

3.201710月,被告人郝某某某公司代理商安徽安某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武索要好处费20万元,用于偿还对杜某宁的借款。

20233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130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2012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某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

201510月至2017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

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 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 万元。

202334日,被告人赵某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xxx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立案登记表、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某某公司股权架构图、职务变化情况表、某想大客户业务区域一线经理工作指导书、渠道行单合同审核管理规则、纪律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发薪记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项目采购信息、购销合同、某想业务合作伙伴协议、渠道合作协议、返款记录、项目系统截图、邮件记录、报价单、付款情况、物流记录、经销商公司的交易记录、涉案服务器的参数及SN码、进货合同、发票、成本价格统计表、价格核算凭证、公司销售数据、付款单、公证书、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数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财产情况登记表、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转账凭证、和解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袁某林周某艳王某武杜某宁、邬燕、杜焱、沈、唐、李修、贺波、汪、沙、桃、韩的证言;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伟的陈述;4.涉案资金情况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搜查笔录;6.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依据上述相关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退赔的涉案款项发还被害单位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158-9599-18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