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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是否能获得支持?

作者: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苏克林(化名)与王玉君(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并共同孕育一子苏政(化名)。苏政在2013年与徐红(化名)登记结婚,两人于2014年生育一女苏莉莉(化名)。2017年苏政因交通事故去世,此后徐红因与苏克林、王玉君就苏政的赔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不让两位老人探望孙女苏莉莉。苏克林、王玉君承受了丧子之痛,无法再继续承受想念孙女的折磨,故苏克林、王玉君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老每月至少可探望孙女一次。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苏克林、王玉君有权探望苏莉莉,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分析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探望权的直接规定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对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人情、血缘关系伦理等因素,结合苏莉莉与苏克林、王玉君曾共同生活的情况,认为亲情不应当被隔断。另外,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考虑,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二老本已遭受丧子之痛,孙女成为他们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并且法律未禁止隔代探望,以及探望并未违背公序良俗,故于情于理都应当让苏克林、王玉君探望苏莉莉,故人民法院确认两原告享有隔代探望权。两原告在确定享有探望权之后,可以和徐红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因徐红未到庭发表意见,本案也无法查明苏莉莉生活的具体情况,不适宜直接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故最终判决原告苏克林、王玉君有权探望苏莉莉,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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