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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黎XX、王XX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葛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4 浏览量:0

 


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XXXX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终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女,住海南省儋州市,系XX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住海南省儋州市,系XX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住海南省儋州市,系XX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住海南省儋州市,系XX长子。

法定代理人:黎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201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系XX的次子。

法定代理人:黎某,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儋州市X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某、XXXX、王某1、王某2(以下简称黎某等5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权主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后果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海南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封存并委托检测的不锈钢潜水泵不是受害人XX购买使用的那台不锈钢潜水泵。XX购买使用的不锈钢潜水泵现仍封存在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另外,黎某等5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黎某等5人一审亦未申请对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一审判决采信海南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重庆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后作出的NO.SY-J201702914《检验报告》,并直接认定产品缺陷与受害人XX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另外,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一审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台州XX机电泵业有限公司,并申请追加台州XX机电泵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了查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导致缺陷的原因及最终责任,应当追加台州XX机电泵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3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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