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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一次性养老补助

作者:王振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X年X月在被告退休后,多次去被告处要求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拒不支付。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注点在于证明原告是否为独生子女的母亲。通过多方了解,原告最初1994在原户籍地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丢失,现已全面放开二胎三胎后,未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也无法补办。可在现户籍处的相关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814.8元。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王振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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