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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王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8 浏览量:0

案件简介: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发包的某工程项目,并就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后期该工程一直不具备施工条件,未能施工,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看护工作。后具备施工条件后,乙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施工。其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了丙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丙公司按照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底最终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底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但乙公司因资金困难,仅向支付丙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

办理过程: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数额较大,涉及的证据材料极其繁杂。为确保本案取得良好的诉讼结果,代理律师继续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挖分析,细心组织更为完整有力的、系统性的证据链进行诉讼。

   本案庭审阶段,代理律师通过搜集的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了委托人所承建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及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判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获得胜诉。

律师提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欠款过程中,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等;另,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亦应提供所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否则,如欠缺相关证据,存在诉请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最后,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王洪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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