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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 道广律师的办案实例

来源:周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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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借贷还是投资?律师巧举证来证明

刘某在2014年11月10日、12月29日分别出借刘某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吴某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2017年1月27日,吴某重新向刘某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刘某贰拾玖万元整,定于2017年5月31日还清,如逾期未还加月息2%。借款人:吴某(加盖姓名章)。因此刘某将前述两张借条返还给吴某。但借条出具后,吴某未向刘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后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刘某的本金及利息。吴二不服,上诉,并辩称二者系投资关系,非民间借贷,并且涉案借条(借款29万元)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书写。
刘某向道广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调查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吴某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与刘某之间是投资关系,而刘某却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二者具有借贷关系。所以刘某与吴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道广律师的观点,终判决吴二偿付刘某本金及逾期利息,驳回吴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钱不还怎么办?道广律师来助你

3月24日,实业公司与张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月利率为2%。同时,刘某作为连带担保人也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其向张某借款1100万元。之后,张某按约支付借款。在借款到期后,刘某与实业公司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剩余的本金与利息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与实业公司却均置之不理、仍未偿还。
面对大额的借款无法追回的这一糟心情况,张某急躁不已。此事也成为张某与妻子争吵不休的导火线。万般无奈下,张某向道广律师咨询,道广律师利用专业的知识给张某提供帮助,搜集到原始借条、电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与实业公司、刘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查明实业公司、刘某至今尚未偿还的具体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道广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实业公司、刘某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张某剩余本金及利息。

借据有“涂改”,对方不认那能行?

唐某、李某因长期业务往来,私交颇好。李某在2012年8月28日向唐某借了人民币3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唐某爽快答应,后因家中遇事,急需用钱,唐某便向李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推脱下次再还。唐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李某却辩称:360000元借款早已全部还清,且该借据的落款时间由2011年8月28日篡改成2012年8月28日,明显是伪造的。李某完全否认了2012年8月28日的借款事实。
无可奈何的唐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道广律师,希望可以帮助自己尽早拿回借款。道广律师了解整个案件经过后,认为李某对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对借条落款时间及存在的涂改痕迹提出质疑,但李某自认其与唐某之间仅存在一笔借贷往来,同时,李某称该借款已全部偿还,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足以认定唐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李某未偿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道广律师的意见,终判决李某偿还唐某借款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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