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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作者:牟帅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量:0

王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21 年 4 月 8 日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赵某向王某借款 84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 840,000 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 92,399.99 元,双方于 2023 年 8 月 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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