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法院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
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因被告王某认为装修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原告遂将王某诉至曹妃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本案受理后,由民二庭优秀的年轻女法官刘雪琳主审,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交的装修预算书中并无王某的签字,无法证明王某对该预算金额是否认可。找到王某后,刘法官认真地了解情况得知,被告王某对原告提供的预算书基本认可,但辩称装修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刘法官几次将原被告双方叫在一起做调解工作未果,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正在案件一筹莫展之时,案外人李某某找到法院,称该案原告欠他钱,而他又欠该案被告王某钱,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主办人趁热打铁,将三方当事人共同约至法院,仔细审查了三方债权债务凭证,
法院判决:三方达成调解合意,法院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三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将债务互相抵消,剩余部分也相互放弃,彻底消灭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主办人的见证下三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也当场表示撤回起诉,三方当事人带着释然、满意的微笑离开法庭。
律师说法: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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